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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新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2017/08/18 15:23

新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新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2016年10月30日实施。

  通过比对原实施细则,新版实施细则在发证机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三个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更新。

 发证机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产品单元: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划分为32个产品单元。

  将“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合并为“耐化学品靴”一项产品单元。

  增加了一项产品单元“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呼吸器”。新增了“自动变光焊接滤光镜”产品品种,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等也作了增減和更改。

  生产许可: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裝、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作业终止办理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又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